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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安、教育 -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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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yn.com.cn 点击: 更新时间:2007-3-29 15:10:52 【大 中 小】 【切换到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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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安、教育 -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
安佰生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该问题事关兼容性标准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技术,是数字经济竞争的核心问题。传统的立法,如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尽管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但对很多细节问题尚需要做进一步的澄清,乃至必要的调整。然而该方面的工作目前仍在讨论之中。数字经济就在这些法律的不确定性中快速发展。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给数字经济建设者带来的不安,使我们感觉到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供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必要。 一.各方关注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近几年来,“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产业、学术、政府等各方面的一个重大的关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于2002年4月18日举行“标准制定-竞争、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听证会。相关专家、学者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竞争问题以及福利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此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2005年9月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做了题为“标准制定过程中讨论许可费用问题有利于促进竞争性”的录像发言,以及2006年11月美国司法部的确认函(businessreviewletter)就相关敏感问题,如标准化组织相关活动的联合,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事先RAND这些被认为有潜在反垄断诉讼威胁的问题努力地提供行政建议,以消除讨论这个问题不必要的担心。 日本的《专利与技术许可协定指南》规定,政府组织制订的标准巾的专利技术持有人,不得利用对专利持有权通过强制的手段排斥或控制其他公司,包括排斥或控制专利使用者的商业活动。 南非政府侄标准制定管理巾开始考虑专利问题并规定如专利人承诺RAND许可原则,则专利技术可进入标准。事后发现标准中存在无法按RAND进行谈判的专利技术,则将标准发回标准化机构重新考虑。 标准化组织,无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UN/CEFACT区域性组织如ETSI,还是各国的标准化组织如ANSI、民间标准化组织如IEEE、W3C等都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国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继续就这个问题开展讨论。ITU成立了专门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2006年6月ISO专门召开了标准与专利的研讨。WIPO也在2006年11月就这个问题召开了会议。日本还将相关的信息提交到APEC:。 中国政府在2005年向WTO提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来,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动WTO对该问题的讨论,并在2006年11月将该问题写入TBT三年审议报告。该问题在WTO历史上第一次被写入WTO正式文件。 二.这个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 这个各方都关注的问题到底是一个什么问题,它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首先,这是一个标准化的问题,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许可条件问题。标准制定过程标准制定者必须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不仅为事后采用标准过程中知识产权许可所必要,也为促进替代技术的竞争,以便优化标准的技术-商业问题考虑所必要。 其次,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毫无疑问,作为一种私人权利,知识产权在进入标准后仍然应该得到保护。但此时我们遭遇了一个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问题。 最后,这是一个复杂的反垄断问题。标准制定工作是一种联合,本身就具有垄断的潜在可能性。实践中的确出现过通过标准化活动,如在标准投票时“串谋”、实施垄断的情况。联合讨论知识产权许可条件被认为是标准化组织面临的一个迫切的反垄断威胁。即便11月美国司法部的“确认函”也未就这个问题明确表态。知识产权进入标准后,由于有更大的市场影响力,更有可能使知识产权所有人面临滥用知识产权而遭到反垄断诉讼的危险。 三.关于该问题的法律不明确导致的不安——寻求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必要性 这些问题大都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因为兼容性标准对数字经济商业竞争具有标准在传统领域完全不一样的性质。可以说,标准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竞争的核心问题。 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在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对数字经济竞争这个核心问题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确定相关规则和法律的时候,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经济的实践。其结果是大量的诉讼以及关于这些诉讼判决的争执不休。这里我们只需要其中的一些案例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6年美国戴尔公司标准中的专利信息披露案:专利信息义务未履行对事后专利权利主张的影响,FTC与DELLL和解,DELL不主张自己的专利权; 2002年Rambus标准中的专利权案:标准化组织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否完善、明确,策略性推出是否为专利人提供了“机会”,标准化组织如何应对,专利权人承担的义务的界限: 2002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诉华为公司侵犯其路由器专利案:前者诉后者侵犯专利权,后者可以提起对前者的反垄断诉讼?其他相关方在类似情况下是怎么做的? 2005年10月,诺基亚、爱立信、NEC、松下、德州仪器、Broadcom诉高通滥用无线通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诉讼;而高通随即提起对诺基亚侵犯其11项专利的诉讼。 WI—FI标准专利案:专利侵权vs.专利无效。最近,美国得克萨斯联邦法官判决,澳大利亚科技产业研究所(CSIRO)拥有WI-FI两项标准和一项拟议的标准中的专利。而Dell,Intel,HP,Microsoft,Netgar则在挑战该专利的有效性。我们可以想见,关于该问题的判决对应用极为广泛、涉及近20亿美圆的WI-PI产品将有重大的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如需要,我们继续列举类似例子),即便作为一个非产业人士,我也能感觉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的法律问题给相关方极度的不安: 对于采用标准的制造商而言,某个标准到底含有多少专利,专利费用到底是多少。在没弄明白这些关键问题前,出于商业考虑,他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不可逆的投资。一旦出现专利人提出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特别是根据美国法律,面临法院的临时禁令时。制造商在已经进行大量不可逆投资、被标准锁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明智选择最好是进行商业谈判并按照专利人要求交纳专利费。 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原来通过智慧进行技术创新从而获得利润的可赞之举,且受到法律保护。 现在则需谨慎小心,以免反垄断的制裁。毕竟,目前似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强制要求他们在标准制订的时候一定要披露他们的知识产权信息;而且当他们不是标准组织成员时,他们如何跟踪关于自己的专利即将被纳入标准的信息。此外,专利进入标准,专利的市场力量增大,专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威胁似乎变得更为迫切。那么,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滥用呢?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制订新的立法,还是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仅提供一些适用的原则,或者行政指导? 对于标准化组织以及参与标准制定的人来说,尽管联合制定标准的反垄断豁免比较容易获得。但很多方面已经试图就事先知识产权许可RAND谈判谋求反垄断豁免。他们看到一些希望,但总的来说,这仍然是一个让参与者胆战心惊的雷区。此外,作为民间的标准化组织和(如美、欧)政府性质的标准组织(日本、中国),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是否会有一些差异? 四.立法路径——从沟通,教育开始 数字时代,相关各方面都需要一个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对于数字经济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的明确的法律或指导。否则,数字经济的建设者就难免在不安中经营。毕竟,数字经济建设涉及上百亿美圆乃至更大的投资。我们可以想象我们的投资者在不安中进行投资对他们的信心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面对法律的挑战,根据千百年来的经验,我们应该就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现方式,根据基于经验性事实,做理性的思考。到目前我们有一砦事实,也有一些理性分析。但无论是对于新的立法,还是将现有立法和原则适用数字经济,都很不够。 为寻求数字经济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答案。我们还需要一个教育的过程。这个教育是指相关方进行积极的沟通,集中各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的经验性事实以及对这个问题的理性思考,以便逐步达成一致,形成提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规则、法律和指导意见。 首先,作为一种原则,法学先驱确定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原则是大家都认可的。这在张扬私人权利的美国宪法里也有明确的体现。 其次,作为一种技术路径,我们显然可以从标准化、知识产权、反垄断,乃至合同法等诸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并在成熟的且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立法调整或新的立法。 反垄断无论从诉讼成本,还是事后的救济的角度看,都是一个对于当时方及社会来说成本很高的途径。而且其解决方案是事后的。 专利法涉及到的反垄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后对专利的补救措施,如强制许可,或者反诉方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也都是对当时方很严刻。 标准化的途径,通过事先的方式解决,或部分解决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尽管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影响标准制定的速度、需要获得必要的反垄断豁免等,比较而言,不失是一个有利于竞争、成本可能较低、能提供更多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途径。 以上儿种途径是互补的,不可替代的。但我们是不是可以在进‘步权衡上述几种途径后,在不预判断不同途径的优劣、且共同推进不同途径的解决案的前提下,积极考虑从标准化的角度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作为立法的具体内容,基于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们不能期望一蹴而就。但我们必须起步。正如一位业界人上所评论的,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就象剥洋葱一样,层一层,逐步接近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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